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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印發(fā)《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管理辦法》),對進入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在線上交易環(huán)節(jié)、現場交易環(huán)節(jié)、其他環(huán)節(jié)等進行負面行為管理。
《試行管理辦法》明確,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采用量化分值進行記錄管理,以一年度為一周期累計匯總,期滿清零,但暫停進場交易期限不受影響。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的情形實施記分管理,記分分值分別為15分、10分、8分、5分。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機制,負責對其負面行為進行記錄、核實,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對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查實屬于記分不當的,予以修正。實施負面行為清單采用動態(tài)管理。每個周期內,累計達到20分的,采取約談提醒方式督促其規(guī)范進場交易行為;累計達到30分的,暫停3個月進場交易;累計達到50分的,暫停6個月進場交易。
在《試行管理辦法》列出的負面行為中,代理機構被發(fā)現存在以下7種行為,一次記15分:
1.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2.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3.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經勸阻無效;影響其他項目交易秩序;
4.向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意向,干擾或影響公正獨立評標;
5.未經招標(采購)人書面同意,擅自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標(采購)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等;
6.向投標人(供應商)泄露評標信息(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推薦和打分情況等);
7.未按招標(采購)人委托范圍辦理招標事宜等。
以下為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